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 】7 号)、《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组成部分。学校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 完成。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入学)
学校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五条(注册建籍)
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并完成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 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 1 个月后仍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 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第六条(学籍号管理)
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全国学籍号由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号。
第七条(信息采集)
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教育考试部门提供。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正信息。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 学生信息。
第八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 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 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 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 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九条(家长责任)
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就读子女缴纳学费并完成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重读与免修
第十条(重读)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第十一条(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 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 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 身体康复后(须提供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 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条(毕业)
(一)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 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 (含补考);
3.学校根据学生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或合格,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未能达标或合格,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代办费并按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二)本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学 生修业期间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评价,如学生在校期间有犯罪记 录的确认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相应学段的结业
证书。
第十四条(肄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 书。
第十五条(学业证明)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由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 (除市级统一组织的考试外)。
第十六条(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习经历证明。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 3 个月以上或已累计 停课达 3 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三)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 除外)。
第十八条(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十九条(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普通高中学生累计不超过 3 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 5 个工作日内申 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 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 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进行评估后编入相应年 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终止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 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一)学生出国出境就读或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学校录取通知等);
(二)高中学生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 3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第二十二条(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学生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 2个月,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学生一学期连续停课 3 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达 3 个月 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学校督促仍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不到校上课的学生;
(三)学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学生欠学费、代办费两个学期及以上经多次催缴仍不支付的;
(五)学生死亡。
第六章 学生评价、奖惩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为依 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并形成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把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奖励)
学校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形式。凡授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处分)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 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 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
第二十六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 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 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普通 高中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 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对其加以教育; 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安排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就读期间其学籍可保留在原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材料等;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其他材料。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七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职责分工)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市和区学籍管理工
作相关要求安排本校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并做好向家长的公开和告知工作。学校要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以及学籍建立、变动和注销等操作工作并在每学期对本校学生的学籍情况和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电子学籍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起始
年级新生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为每一位完成注册学籍的学生建立电子
学籍。每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学校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 完成各年级学籍变动操作工作。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
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经历证明等提供依据,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安全备份。
学校建立学生信息安全使用的相关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学生信息安全。非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于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