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附中章程

发布者: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22-03-11浏览次数:12

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章程

(学校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附属中学;

英文名称:The middle school attached Shanghai I&C 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505号;

邮政编码:201399

官方网站:http://www.fz.sicfl.edu.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民办初中、高中全日制学历教育,初中部学制四年,高中部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诚信、依法办学,规范治教,自主发展。

  1. 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师生收获并畅享成功 ;

  2. 校训:求适务实;

  3. 学校发展目标:办成具有国际视野、特色鲜明的民办高级中学;

  4.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根植民族文化,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中国公民;

  5. 教工发展目标:打造爱生尽责、钻业求进的专业教工团队。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出资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六条  学校由上海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校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6. 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 推荐理事和监事;

  8.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学校内实施普通初中、高中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初中部,学制四年,含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高中部,学制三年,含高一、高二、高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学校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条  党组织设置形式及隶属关系。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附属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浦东新区民办教育综合党委。

    第十条  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

  9. 参与决策和监督。

  10. 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11. 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将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的方案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12. 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

  13.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14.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15.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16. 领导学校教工代表大会。

  17.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支部办公室。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经费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开展活动的时间、场地与设备。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增补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免除理事职务,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 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3.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职的;

  4. 有其他不适于担任理事情形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应当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半数(含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1名监事长。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 对学校理事、校长、副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当学校理事、校长、副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讨论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监事签名。监事会议记录保存在学校备查。

    第六章  校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在合适地点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  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有偿补课。

     

    第十一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浦东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后5日内向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五十四条  自浦东新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学校办学终止。

    自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学校法人终止。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

    章制度的立、改、废均根据学校深化课程系统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求和依照规范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2238日表决通过,

    自学校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学校(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

    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    

     

     

    理事签名:

    理事长:

     

    理事:

     

     

     

     

     

     

     

     

     

    附件: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钱莹

    理事:

    1、教职工代表理事:黄瑞林

    2、理事、校长:黄凤仙

    3、党组织代表理事:杨帆

    4、其他理事:何敏、张永生、林君

     

    其中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黄凤仙、黄瑞林、杨帆、何敏

    以上为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第六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版权:民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附属中学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勤奋路228号

邮编:201399